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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94章 移花接木(2 / 2)

金胜随口回了一句。

要是连这种小事都要自己亲力亲为,那还不得累死啊!

张琴闻言后没有动弹,依旧站在原地。

金胜再次开口问道:“怎么了,还有什么事吗?”

“有一点.....”

张琴抿了抿嘴唇道:“金律,涂小姐这个案子,我感觉心里有点没底啊!”

“刑事自诉这条路固定能走,可第一关就是个绝对的大坎。”

“万一治安那边死活不接案....拿不到《不予立案》的通知书,整条路直接就会被堵死。”

金胜抬手示意张琴先坐下。

“这一点,我在接案子之前就想到了。”

“相应的办法,我也仔细考虑过了。”

“第一步,我准备先在刑事控告书上做做文章。”

“以涂小姐说的案情经过,我暂时拟了三个罪名。”

“故意S人罪。”

“根据相应的刑法规定,以及司法解释来说.....”

“即使是未遂,也需要同时满足(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、??并未得逞??、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)这三个核心条件,且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。”

张琴立即接话道:“金律,以咱们现有的证据来看,恐怕不足以支持这个罪名的指控吧!”

“其捅刺的位置虽有一处靠近背部大动脉,但并非精准刻意瞄准心脏、颈部等绝对致命部位......

“无论在主观,还是客观上,都可以看成,嫌疑人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行为表现。”

看张琴皱着眉头的样子,金胜笑着应道:“你说的没错......”

“即便不构成该罪名,但本案依旧存在几个可以辅助的高危情节。”

“一,对方是因为家人赔偿事宜,主动过来砸门挑事,属于蓄意上门行凶,主观恶性远远高于普通的邻里冲突。”

“二,连续捅刺多刀,其中一处伤口距离大动脉仅几毫米,客观上已经完全可能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,属于高度致命的危险行为。”

“三,行凶中途停手,并非出于主动悔悟,而是被突发情况打断,不属于犯罪中止。”

张琴若有所思的点了点头。

金胜的意思是说......他本来就没准备固定这个罪名,而是打算利用该罪名应对的司法解释,加强其行为的致命危险性,推动办案机关充分考量这些情节,接下案件。

这一招叫:移花接木!

平时用在别的案子上或许没什么用,但放在涂佳禾目前的情况中,效果绝对斐然。

想清楚之后,张琴眼中闪过一丝佩服。

自家这个组长,还真是把‘法律’给玩出花来了。

金胜可不知道她的心理活动。

见张琴没有出声反驳,便举起了两根手指道:“第二个罪名:寻衅滋事罪。”

“虽然法条上有明确规定,致一人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微伤的才行。”

“但对方手里拿着刀啊!”

“这就符合了另一条,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。”

张琴再次眉头一皱。

“金律,这个罪名也不对吧!”

“根据《最高法院、最高检察署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寻衅滋事罪的核心特征,是??无事生非、借故生非,出于逞强耍横、发泄情绪的动机,殴打对象具有不特定性,主要侵害社会公共秩序??。”

“而本案.....冲突是源于此前孩子损坏外卖、警方调解赔偿的明确纠纷。”

“对方目标非常明确,是为了泄愤而上门报复,不属于‘无事生非’的典型动机,也不具备‘对象随意、不特定’的核心要件。”

金胜笑着摆了摆手。

自己这个心腹,专业基础能力不用多说,但在法条的应用上,还是不够灵活。

“你说的固然没错,但还是忽视了一个点。”

“对方是在深夜11点过来砸门,并大声喝骂,随后又在公共走廊区域持刀行凶。”

“这已经是严重扰乱了小区住户的正常生活安宁,对周边702住户造成了恐慌,实质破坏了小区的公共生活秩序。”

“再一个,对方在警方已经调解结案、明确责任的情况下,为了耍威风泄愤,主动上门挑事,属于典型的‘借故生非’行为性质。”

“随后,更是动用致命刀具行凶,符合了寻衅滋事罪中‘随意殴打他人、情节恶劣’的认定边界。”

“我只能说.....这个罪名的辩护空间太大,即便咱们强硬去推动,最后被打掉的概率,也会很高。”

“所以,我同样只打算用来作为辅助。”

金胜一脸严肃的看向张琴,举起三根手指道:“第三,故意伤害罪。”

“这是我准备用来‘主攻’的罪名。”

“《刑法》第234条明确规定,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,必须达到??轻伤二级及以上??的损害后果。”

“按照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,轻微伤仅造成人体局部组织轻微损伤,或短暂功能障碍,属于法律上‘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’的情形。”

“因此,治安机关不能立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。”

“即使以后咱们向法院提起‘刑事自诉’,乃至于法官判了,蜀黍这边也能完美避开责任。”

“这无疑增加了‘接案’,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概率。”

“至于怎么才能说服他们.......我也仔细想过了。”

“最高检、治安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》中,就专门纠正了实践中‘唯伤情结果定罪’的错误倾向。”

“明确要求办案机关不能仅依据鉴定结论,便直接认定故意伤害罪。”

“必须结合全案情节综合判断行为的违法性,进一步印证了‘伤情仅决定量刑幅度,不单独决定罪与非罪’的规则。”

“另外,《刑法》中有明确规定......已经着手实施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”

“再加上前面两个罪名的辅助‘观点’,找找相应的判例......”

“我有绝对的信心,拿到‘刑事自诉’的门票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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